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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6日 星期二

淄博中小学最新收费标准公布

摘要 8月31日,淄博市物价局发布了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博市中小学如何收费、收多少等,都有了明确规定!为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

8月31日,淄博市物价局发布了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博市中小学如何收费、收多少等,都有了明确规定!

为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教育收费政策规定,结合淄博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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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学杂费、住宿费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收费标准:普通宿舍70元/学期.生;公寓化管理(房间内带卫生间)宿舍200元/学期.生。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享有当地学生同等待遇。

2、普通高中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可收取学杂费、住宿费。普通高中阶段学校学杂费:省级重点高中(含省级规范化学校)850元/学期.生,其他城市高中(含市级规范化学校)550元/学期.生,农村高中350元/学期.生。

住宿费:不分学校类别,城市学校普通宿舍70元/学期.生;农村学校普通宿舍50元/学期.生;实行公寓化管理(房间内带卫生间)宿舍200元/学期.生。

3、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学校。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学校可收取住宿费。收费标准:普通宿舍500元/学年.生;实行公寓化管理宿舍按照A、B、C、D四类划分,具体收费标准:A类600元/学年.生、B类800元/学年.生、C类1000元/学年.生、D类1200元/学年.生。实施收费前,学校应填写《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类别与收费标准统计表》和《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公示表》,按学校隶属关系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核后执行。具体政策按淄博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淄价字〔2011〕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考试考务费

1、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16元/科.生。考试科目:思想政治、语文、外语、数学、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和信息技术。

2、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1)报名费每生40元;(2)语文、数学、外语考试费每生每科30元,综合科目(专业知识)考试每生每科40元;(3)报考美术、音乐与舞蹈专业,测试初试每生110元(含报名费)、复试每生40元;(4)报考体育专业,测试初试每生120元(含报名费)、复试每生40元。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教育局转发〈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淄价字〔2018〕48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学校。按照《淄博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淄价字〔2017〕10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收、退费政策

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杂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生入学前转、退学的,全额退还所收学杂费、住宿费;入学后两个月内转、退学的,按学杂费、住宿费的50%退费;超过两个月的不退费。

服务性收费据实结算计退,代收费以实物计价或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政策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政策,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有关规定

(一)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严禁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严禁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图书馆查询、午休管理、课后看护、自行车看管以及军训期间发生的费用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高中学校收取社会实践活动费、择校费;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和体检费。学生在学校期间(含双休日、节假日),严禁学校和教师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二)学杂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等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严禁任何单位、部门以任何形式截留、平调、挤占、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三)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合并统一收取。

(四)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区县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形式,将经过批准的中小学教育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

各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学杂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标准及资金使用情况、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五)各级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要互相配合,督促辖区内各中小学校认真执行教育收费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各中小学校收费的监管力度,及时接受、认真受理学生和家长关于教育收费问题的举报、投诉和情况反映,对学校、有关单位不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按各自职责依法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上述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淄价字〔2016〕11号同时废止。

编辑:何海丽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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