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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03日 星期五

淄川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摘要 12月25日,淄川区人民法院对化某某等六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化某某、司某某、衣某某、戚某某、朱某、王某等人因犯寻衅滋事罪等,分别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审判长宣布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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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淄川区人民法院对化某某等六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化某某、司某某、衣某某、戚某某、朱某、王某等人因犯寻衅滋事罪等,分别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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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宣布开庭

早上9:40,执勤法警将六名被告人带上法庭,随后审判长重重敲响法锤:“现在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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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据了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化某某、司某某、衣某某、戚某某、朱某、王某伙同他人在淄川区、张店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介绍卖淫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化某某实施寻衅滋事犯罪4次,致轻伤2人、轻微伤5人;实施介绍卖淫犯罪1次。被告人司某某实施寻衅滋事犯罪4次,致轻伤2人、轻微伤5人;实施介绍卖淫犯罪1次。被告人衣某某实施寻衅滋事犯罪3次,致轻伤2人、轻微伤3人。被告人戚某某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次,致轻微伤2人;实施介绍卖淫犯罪1次.被告人朱某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次,致轻伤1人、轻微伤2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次,敲诈勒索他人现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次,致轻伤1人、轻微伤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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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化某某、司某某、衣某某及同案犯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有明显的首要分子,主要成员基本固定,可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的法定从重、从轻、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对被告人予以量刑。遂对被告人判处上述刑期。

淄川区人民法院扫黑办主任赵成刚说:“该犯罪集团多次结伙作案,给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危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今天我们淄川区人民法院依法从重、从快判处,表明人民法院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信心和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对犯罪分子保持高压态势,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贡献一份力量。”(赵旭瑶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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