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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4日 星期三

淄川:创建涉众型经济犯罪“零发案”辖区活动启动仪式举行

摘要 7月19日,淄博市淄川区公安机关创建涉众型经济犯罪“零发案”辖区活动启动仪式在颐泽社区举行。淄川区政法委、市场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和颐泽社区居委会有关负责人以及市区公安经侦民警、淄川公安分局各派出所分管负...

7月19日,淄博市淄川区公安机关创建涉众型经济犯罪“零发案”辖区活动启动仪式在颐泽社区举行。淄川区政法委、市场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和颐泽社区居委会有关负责人以及市区公安经侦民警、淄川公安分局各派出所分管负责人和部分警务助理、社区居民代表、义务宣传员共100余人参加了启动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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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仪式现场

仪式上,淄川公安分局副政委战春杰作了动员讲话,要求全区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地方金融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社区居委会等部门的协助配合,广泛发动群众参与义务宣传、志愿服务,努力实现辖内涉众型经济犯罪风险隐患清仓见底,辖区内居(村)民不参加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辖区内没有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的问题发生,辖区内涉众型经济犯罪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辖区内无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当事人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工作目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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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名居民被聘为义务宣传员

当天,10名居民被聘为颐泽社区“非法集资、传销活动”义务宣传员;参会人员在“抵制高息诱惑 珍惜一生血汗 坚决远离非法集资、传销活动”的宣传横幅签名,决心做好“零发案”辖区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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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横幅上签字

仪式结束后,民警和义务宣传员深入村居户下,向群众发放《致全区城乡居民的一封信》,签订《远离非法集资、传销活动承诺书》,使“远离非法集资、传销活动”的意识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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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宣传

链接:

致全区城乡居民的一封信

全区广大城乡居民:

大家好!近年来,随着各级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和案件处置等工作力度,全区非法集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发展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总体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一些不法分子以各种各样的名义,打着响应国家政策、支持实体企业发展、推动金融创新的旗号,以高息为诱饵,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欺骗居民,致使一些居民上当受骗,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非法集资、传销活动的表现形式花样频出,但“万变不离其宗”,均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现将其主要表现形式列举如下:

(一)非法集资常见表现形式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以投资理财、委托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金融互助平台、股权众筹、私募基金、虚拟货币、资本运作等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8、以消费返利、购物返本、零元购物、消费=储蓄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

9、以投资黄金、现货白银、原油、贵金属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10、以投资收藏品、古董、字画、邮币卡、珠宝、红木家具等形式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11、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12、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或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13、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14、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5、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二)传销活动常见的表现形式

1、以“网赚”“网页游戏”“金钱游戏”等虚拟互联网站为平台,以招募会员为幌子,大肆发展下线牟利的“拉人头”传销行为;

2、打着上市融资、购买原始股、投资理财等旗号,诱以高额回报,“收取入门费”的资本运作式传销行为;

3、假借互联网购物和电子商务为伪装,构建互联网和会员营销平台,加入者必须在互联网购物平台购买定额的商品作为发展下线资格,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和购买商品数额获得报酬的“混合传销行为”;

4、以“免费获利”“免费购买商品”“消费多少返利多少”为名义的“购物返利”传销行为;

5、以网络游戏、网络赌博为幌子,诱使加入者办理游戏充值卡的“变相交纳会费”的网络传销行为;

6、利用互联网打着“互助投资”“慈善”口号鼓励发展会员给予奖励的计酬传销行为;

7、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人员住宿等条件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

8、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

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郑重提醒广大市民:非法集资、传销活动行为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并重点打击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大量事实和教训证明:非法集资、传销活动是陷阱,是侵吞群众血汗钱的“绞肉机”,是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参与非法集资、传销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传销活动遭受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广大居民应识别非法集资、传销活动“画饼—造势吸金跑路”的套路,拒绝高利诱惑,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传销活动!

编辑:何海丽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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