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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5日 星期四

周村:婚庆录像无声音 消保委介入解纠纷

摘要 近日,周村区消保委调解成功一起婚庆录像纠纷。投诉人李某称,其在2017年结婚,约定由被投诉人某婚庆公司负责进行录像,但在后期制作时,录像出现无声音现象。李某多次与被投诉人沟通,但对方一直拖延,未予解决。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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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周村区消保委调解成功一起婚庆录像纠纷。投诉人李某称,其在2017年结婚,约定由被投诉人某婚庆公司负责进行录像,但在后期制作时,录像出现无声音现象。李某多次与被投诉人沟通,但对方一直拖延,未予解决。

接到投诉后,区消保委立即安排大街分会工作人员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全力进行调解。经调查,被投诉人承认事实存在,称正积极处理。被投诉人称录结婚录像制作完成后,根据李某无声音的诉求建议更换播放器。之后半年内,李某没有再联系自己,于是认为问题已经解决,后又因店面搬家,造成电脑存储的一些信息丢失。半年后,李某又称录像还是不能正常使用,要求重新刻录。但因已无法刻录,被投诉人告之将对存储设备进行数据恢复。其后录像仍然无法回复,被投诉人也能积极面对问题,多次沟通后同意进行一定的赔偿,表示可以给予1000元(因当时结婚录像时费用600元左右)现金以及投诉人家庭三年内的各种录像制作。但被投诉人对此处理无法接受。

经区消保委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双方一致因差距较大无法达成协议。之后,区消保委公职律师介入调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本案中,结婚作为人生大事,李某的结婚录像没有声音,必然对其产生一定的精神损害,被投诉人应当予以赔偿。经多次释法明理,最后达成调解协议,被投诉人赔偿精神赔偿4000元,另外退回当时的录像费用1000元。(李华军 连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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