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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8日 星期四

临淄区曝光一批食品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摘要 食为民天,人们对于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有了越来越高的追求。可以说,安全是百姓对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近日,临淄区市场监管局曝光了一批关注度高、代表性强的食品领域违法典型案例。临淄区某酿造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

食为民天,人们对于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有了越来越高的追求。可以说,安全是百姓对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近日,临淄区市场监管局曝光了一批关注度高、代表性强的食品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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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某酿造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临淄区某酿造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复合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酿造酱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没收食品添加剂和酱油,并处罚款6万元。        

警示: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生产经营链条的源头,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使用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该企业酿造酱油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必然受到法律严惩。生产企业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升生产管理水平,切实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

临淄区某食品经营单位经营宣传治疗功能的食品案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发现临淄区某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冻粉标签上标注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食品,并处罚款1万元。

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营的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要做好食品查验工作,不仅要查验生产日期、保质期,还要查验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经营单位经营的产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临淄区某蛋糕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临淄区某蛋糕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加工汉堡使用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并处罚款5千元。  

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原料定期查验制度,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存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否则很容易造成无意使用不合格原料。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要养成查看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习惯,避免一时疏忽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临淄区某小作坊生产亚硝酸盐超标的猪头肉案

在临淄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临淄某熟食加工部加工制作的猪头肉亚硝酸盐严重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该小作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将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万元的处罚。

警示:食品小作坊虽然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生产品种单一,但由于其处于食品链条的上端,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危害范围势必较大,因此食品质量安全更应严控。小作坊从业者必须增强法律观念,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质量管控,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切实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食品的出现,保证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临淄区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罗汉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该超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罚款3万元。    

警示: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落实食品自查制度,定期对在售食品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存期的食品。该单位由于未落实食品自查制度,导致销售过期食品,受到了严厉的处罚。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养成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习惯,发现问题食品要及时拨打12315进行举报。

山东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使用兽药残留超标的鸡蛋案

在临淄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山东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使用的鸡蛋经检验,兽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公司在采购鸡蛋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不合格鸡蛋来源可追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免予处罚。其供应商淄博临淄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由于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无法说明不合格鸡蛋来源,依法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单位购进食品时,必须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向供应商索证索票,实现食品来源可追,法律责任可查,目的是严控危害后果扩大、保护守法者利益。案中对两个违法主体的处罚结果,很好地诠释了《食品安全法》“宽严相济”的立法本意,食品经营单位如何取舍,不言而喻。

张某某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桶装水案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 发现外地人张某某在临淄与张店交界处山坡上简陋的房屋内,未经许可擅自灌装销售桶装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查扣相关物品,鉴于生产厂房简陋,环境条件差,无净化消毒设备,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依法予以取缔。

警示:桶装水生产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取得生产许可,未经许可一律不得生产销售桶装水。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进行举报。

刘某杰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临淄区某快餐店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随即通报临淄公安分局,刘某杰因急于从事网络订餐业务,通过非法渠道伪造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给予刘某杰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警示:餐饮单位从事网络订餐,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刘某杰经营的是一家小餐饮店,只有登记证,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其急于从事网络订餐业务,故铤而走险,通过他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其后果必然付出惨重代价!

杨某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期间,杨某俊在淘宝网上销售固本修夷、仁合胰宝、昆虫胰岛素、七草化糖胶囊等降血糖类保健食品,销售货值35万余元。经检测公司检测,杨某俊销售的固本修夷中含有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昆虫胰岛素中含有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仁合胰宝中含有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七草化糖胶囊中含有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杨某俊被临淄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警示:近年来,网购市场井喷发展,个别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将网络平台视为法外之地,通过虚假宣传,大肆销售非法产品,获取高额利润。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如杨某俊等见利忘义者,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广大消费者在网购时要擦亮眼睛,尽量到合法正规的网店消费,购买产品时尽量验明资质并索取相关票据,以便日后维权。

临淄某饭店经营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临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案件线索,发现某饭店煮羊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罂粟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禁止两名经营者五年内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该饭店主要责任人黄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将被临淄区检察院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支付惩罚性赔偿金90万元。

警示:本案是一起非法添加和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典型案例,当事人在加工羊肉过程中为了调味添加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罂粟壳,对食用者造成的危害极大,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食品安全关乎生命健康,不能有丝毫疏忽,更不能见利忘义,任何抱有侥幸心理的违法犯罪者,必将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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