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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5日 星期四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摘要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联防联控群防群治万众一心众志成城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存在困难。为更好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到庭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案件承办人的具体联系方式可以通过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查询,或自1月31日起通过拨打0533-12368诉讼服务热线查询。
二、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正月初七)、2月1日(正月初八)开庭的案件分别相应顺延至2020年2月3日(正月初十)、2月4日(正月十一)开庭,开庭时间及地点不变。
三、向法院申请立案、诉讼费退费、案件信息查询、申请阅卷等诉讼活动,建议优先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淄博法院司法为民APP进行。尽量减少出行。
四、疫情防控期间,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全力以赴依法推进案件审理、执行工作,部分案件采取相关措施受到影响、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五、0533-12368诉讼服务热线1月31日至2月2日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2月3日起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接听。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7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编辑:何海丽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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