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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29日 星期五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曝光

摘要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市场监管在身边、贴心惠民办十事”活动,对民生领域5大类虚假违法广告进行专项整治,着力规范广告市场秩序、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震慑广告违法行为,宣传广告法律知识,增强消费者防范意识,现再次公布9起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按照党史学习教育为民办实事要求,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市场监管在身边、贴心惠民办十事”活动,对民生领域5大类虚假违法广告进行专项整治,着力规范广告市场秩序、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震慑广告违法行为,宣传广告法律知识,增强消费者防范意识,现再次公布9起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一、淄博锋泰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含有“即买即住将军路、一中旁117—151m2一线水景房,参观有礼、认购有礼、签约有礼、首付有礼、成交有礼、活动期间成交即可砸金蛋免费领家电”等内容,该广告未表明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未明示所附赠商品的品种、规格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六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1年7月,淄川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

案例点评:《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广告中未表里赠送的具体情况,容易引发争议,甚至误导消费者错误消费,且涉嫌不正当竞争,应当严格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诉回报承诺...”。在现实生活中,房价随市场供求关系、国家调控等多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承诺房地产一定升值不符合客观规律,容易误导消费者,应当予以禁止。

二、淄博嘉美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为了推销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其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含有“租金回报率高,以万象汇实例来看,五年内租金翻2.5倍”“酒店式托管公寓直签麗枫酒店,坐收租金,保证收益的稳定性,15年无忧托管,年回报率约6%,月租金高于该地段平均水平20%-30%”“你买铺我管租,前3年15%投资收益一次性兑现”等内容,当事人发布房地产广告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2021年7月,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9185元。

案例点评:《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诉回报承诺...”。在现实生活中,房价随市场供求关系、国家调控等多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承诺房地产一定升值不符合客观规律,容易误导消费者,应当予以禁止。

三、山东万佳鲜生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出售商铺时发布印刷品和展板广告,含有“两亿投资,千万运营,收益有保障”“20年商铺不动产增值每年上涨5%”“一铺在手,收益无忧 5-10㎡农超小金铺盛世发售精装小金铺总价7万起”“20万客流日进斗金每平方米年收益约27万如按25%的净利润预测算,每平方可以净赚7万元”等内容,涉及面积的,未标明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21年6月,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点评:《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本案中当事人对投诉风险未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而且还对投资收益作出暗示承诺,同时广告中未表明建筑面积还在套内面积,误导了消费者,形成潜在风险,属违法行为。

四、淄博兔巴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淄博天悦”发布天悦房产广告,内容包含:“地下车库设置不停车自动通行系统、24小时免费WIFI、自助洗车点、电动汽车充电桩、主卧设置紧急一键报警系统”“淄博未来最好的学校之一就在家门口、天悦紧邻正在建设中的市重庆路小学”等内容,该广告内容并不真实准确,没有相关依据,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构成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2021年4月,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12000元。

案例点评:《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真实是广告需遵循的首要原则,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淄博汇佳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含有“该项目周边配套设施完善、以独特的地理优势打造5分钟学院生活圈”的内容,并使用规划中的路段进行误导性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内容,构成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2021年7月,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点评:《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项目到达某一参照物所需时间因所选道路条件、交通工具、交通状况等不同而可能有较大差异,不具有客观性,将尚在规划或在建的市政条件宣传为已经建成使用,都容易误导消费者,应当予以禁止。                  

六、淄博齐商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为了推销其开发的"金地华著"房地产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广告,在房地产预售广告中未标注开发企业名称,且广告含有“盖洛普客户满意度达99%”等数据不准确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四)项、第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二)项、《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21年1月,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5000元。

案例点评:《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规定:“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本案中当事人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就发布房地产广告,且广告使用的数据无法提供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证明,不能验证可信度,易使社会公众产生误解,属违法行为。

七、山东地矿生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发布食品广告案

山东地矿生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摄入富含碳酸氢盐的矿泉水有助于控制血糖、防便秘和消化不良、够缓解晕车的焦虑……”等广告内容,且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实其广告内容真实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和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5月,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点评:《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本案中使用了医疗用语,且无法证实用语的真实性,应当予以禁止。

八、山东沣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案

当事人制作的悦美平台双眼皮医疗广告内容包含“原生切开双眼皮.....,相较于传统双眼皮,恢复周期缩短50%”,该广告包含虚假内容,为虚假广告;当事人制作的美团平台医疗广告以卫生技术人员形象、患者的形象及名义作推荐和证明;制作的美团平台医疗广告未标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且内容超出规定的宣传内容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六)项、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1年3月,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

案例点评:《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本案广告违反上述规定,且无法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属违法行为,应予禁止。

九、山东悦薇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案

当事人在小红书自媒体“雪儿.悦薇,悦薇医疗美容”发布“全切双眼皮”医疗广告,内容包含患者术前术后对比照片以及 “全切双眼皮修复,两年前做的双眼皮,宽度设计不合理,有肉条感,修复完了人都变年轻了(天津来的顾客)” 内容,该广告利用患者的形象及名义对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服务作推荐和证明,同时,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制作、发布医疗广告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1年5月,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2万元。

案例点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本案中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医疗美容广告中使用患者形象及名义,构成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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