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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8日 星期日

周村区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医疗费20万元,点亮生命救治“暖心桥”

摘要 近日,周村区人民法院在受理1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通过先予执行制度,为伤者筹集医疗费20万元,为其后续治疗解了“燃眉之急”。

1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1次先予执行

为伤者筹集医疗费20万元

“感谢法官,这笔医疗费真解了我们的燃眉之急”。受害人亲属对法官充满感激的说。

案情回顾

本案受害人是一名年仅7岁的女孩,正值天真烂漫的童年时期,本该与小伙伴自由自在地玩耍,可2022年9月的一场交通事故,使一切快乐、美好成为奢望。事故当日,受害人乘坐家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被王某驾驶的重型货车撞倒碾压,伤势严重,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与受害人家属负事故同等责任,受害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失血性休克、骨盆重度碾挫脱套伤伴复壁部分缺损、骨盆开放粉碎性骨折、双大腿上段组织缺失、创伤性湿肺、胸骨骨折等多处器官损伤。经过前后四次入院治疗,现已花费治疗费用高达80万元,家庭为此已经背负了巨额债务,后续治疗费用已无力负担。因此,受害人家属向周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及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医疗费53万余元。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就非医保用药扣除、治疗与交通事故关联性、赔偿比例等问题均提出异议,双方一时僵持不下。

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法律关系虽然明确,但如果当事人争议无法妥善处理,一判了之,被告保险公司极有可能提起上诉,使受害人无法在短时间内拿到赔偿,延误治疗时机。因此,承办法官遂引导受害人依法提起了先予执行,同时积极与被告保险公司沟通协商,确保先予执行款能够顺利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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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益于前期充分沟通,被告保险公司收到执行裁定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快速将先予执行款20万元转出,为孩子的后续治疗解了“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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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件连着“大”民生。周村区法院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的初心,在案件办理中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实现对特定案件当事人的“提前救济”,用心用情传递司法温情。

先予执行制度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其目的系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

先予执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是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先予执行应符合两个特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是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先予执行存在相应的风险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于海军)

来源:周村区人民法院

编辑:周天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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