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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7日 星期六

周村区人民法院邀请淄博机电工程学校、周村实验中学女教师代表“近距离”旁听庭审

摘要 在“三八”妇女节和国际女法官日来临之际,淄博机电工程学校、周村实验中学女教师代表共十人走进周村区人民法院,与法院、法官、案件“近距离接触”,体验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为进一步强化“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立体保护,做实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治本工作,在“三八”妇女节和国际女法官日来临之际,淄博机电工程学校、周村实验中学女教师代表共十人走进周村区人民法院,与法院、法官、案件“近距离接触”,体验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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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庭审观摩选取被告人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庭审全程,法官有序引导控辩双方开展法庭调查和辩论,整个庭审过程流畅、规范、严谨,法庭秩序井然。旁听人员认真观摩了整个庭审过程,对司法审判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庭审结束后,旁听老师纷纷表示,主审法官思路清晰,庭审节奏流畅,身临其境地感受到了法律的权威与公正,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将以此案例为切入点向学生进行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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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小贴士

近年来,特别是2020年10月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以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数量上涨迅速,被起诉人数众多。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认为简单地将银行卡出售、出借给他人并不构成犯罪。实际上,出售、出借银行卡很容易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可能涉嫌犯罪。广大群众一定要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及时注销,不要随意丢弃、买卖;日常生活中不要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尤其是知晓对方可能将该卡用于非法用途时;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牢记买卖、租借银行卡属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编辑:周天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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