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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30日 星期二

周村区人民法院执行首例强制变更企业名称案件

摘要 近日,周村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变更淄博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这是自周村区人民法院2022年5月1日起跨区域管辖周村区、张店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的知识产权案件后,首例强制变更企业名称案件。

近日,周村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变更淄博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这是自周村区人民法院2022年5月1日起跨区域管辖周村区、张店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的知识产权案件后,首例强制变更企业名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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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企业名称踩雷区

无正当理由拖延变更

淄博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某装饰公司较高知名度字号类似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决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判决生效后,淄博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及时消除对自身社会知名度、美誉度和信誉度造成的潜在影响,某装饰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查明淄博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其从成立至今未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名称登记是依企业申请做出的行政行为,企业不主动申请变更的情形下,无法强制变更其名称。行为执行作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常见判项,若被执行人怠于履行,则侵权行为产生的不利影响持续存在。在执行干警再三敦促下,被执行人淄博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于某,无正当理由迟迟不作变更。

府院联动强制变更企业名称

破解商标侵权案件执行难题

受经济利益驱使,未经许可利用知名企业、商标的美誉度在企业名称注册登记上“攀附”的现象屡见不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存在混淆行为情形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为破解知识产权执行难题,推进知识产权司法、行政一体化保护,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2024年3月28日,周村区人民法院与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建立府院联动机制,依法强制变更被执行人淄博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企业名称向社会公示。同时,充分尊重被执行人淄博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其经营权,待后期该公司确定新的企业名称后,可由其自行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创新驱动发展,关乎高质量发展。下一步,周村区人民法院将促进知识产权审判执行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以更高质效的司法服务融入和促进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为激励创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编辑:王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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