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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03日 星期五

山东立规矩:配偶若移居国外,官员需调整现职

摘要 近日,《山东省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出台,明确了领导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问责处理、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等六种“下”的渠道

近日,《山东省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出台,明确了领导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问责处理、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等六种“下”的渠道,并将不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未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等现实针对性强的情形纳入领导干部问责追究内容。本细则自2016年5月6日起施行,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图解示例

24种情形中“群众满意度”更细化

《细则》详尽列出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六大类24种情形。首要一条就是“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强,组织纪律观念淡薄的。”

《实施细则》将“群众满意度”作为干部调整的一个重要指标,出现下列情形,就要调整现任职务,如宗旨观念不强,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不及时解决,群众意见较大的;担当精神不够,不敢坚持原则,不能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群众反映强烈的。“自我约束不严,工作作风不正,道德品行不端,群众意见较大的”情形包括,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等。“履职尽责不到位,工作绩效差,群众满意度低。”

此外,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情节严重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干部档案造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职务、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情节严重等,都属于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扶贫不力、数据造假都将被问责

《实施细则》规定,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和情节轻重,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实施细则》把领导干部不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列入问责追究的范围。《实施细则》把领导干部“不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发展观、政绩观不正确,脱离实际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或者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不力,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列入问责追究的范围,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有利于促进我省各级领导干部把新发展理念贯穿领导活动全过程,落实到决策、执行、检查各项工作中,努力提高统筹贯彻新发展理念能力和水平,不断开拓发展新境界。

《实施细则》还将目前一些现实针对性强的情形纳入了问责范围,如落实中央、省委扶贫工作决策不力,未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或者在扶贫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违规干预统计工作,指使、授意甚至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数字或者统计资料,或者本地区、本部门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以及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的,党政领导干部若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都将被问责。

因病连续离岗超一年,免去现职

《实施细则》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能够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可以安排到职责较轻的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因病需长时间治疗、不能正常上班、严重影响工作的,或者因病连续离岗超过一年的,免去现职。干部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

快评

先让“官念”适应能上能下

对干部职务调整,不少地方大体有三种方式,一是对“糊涂官”予以免职;二是对“太平官”改任“非领导职务”;三是对“好人官”平职交流。这既体现出慎重态度又不失针对性的因人而异,也为各地实施干部能上能下细则提供了一个样板。值得注意和需要警惕并加以防范的是,对干部实施能上能下只是破除僵化的用人模式,并不能取代问题的处理甚至责任的追究。不能把对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的追究处理与干部能上能下混为一谈,把实施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对问题干部的一种保护。这不但失去了推动干部能上能下的应有之意,反而会成为某些违法违纪官员的“挡箭牌”。而从省内此次干部调整细则来看,则少了这种“和稀泥”的感觉。

从本质上说,无论领导干部还是其他行业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只是工作能力和水平高低的区别,但由于受官本位观念的影响,不仅某些干部本身难以接受“下”,即便是社会上很多人也会给“下”的官员打上某些标签,这都不是正常心态。一般来说,人与人之间能力和水平千差万别,在某种“上”的岗位上不适应,“下”来从事其他岗位可能更利于发挥长处,在正职上缺乏驾驭能力,做副职抓具体工作很可能会出彩,作为现代社会一分子,不仅官员要淡化“官念”,社会更应当保持观念更新,让官员能上能下成为常态,不至于“因上而荣因下为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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