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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05日 星期日

权威发布|淄博实施《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不带头盔处罚办法来了

摘要 4月29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淄博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二级高级警长郑建波就淄博市贯彻落实《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向社会发布。

4月29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淄博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二级高级警长郑建波就淄博市贯彻落实《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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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在《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淄博市电动自行车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管理责任不清晰。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各个环节由谁负责、怎么管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导致电动自行车管理粗放、无序。二是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量大。部分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益,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出售不合格的蓄电池,导致大量严重超标、劣质的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在社会上流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三是部分群众安全意识淡薄。部分群众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只考虑速度够不够快、载货够不够多,忽视安全要求,有意或无意购买非标电动自行车;有的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以及违反安全用电规定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行为屡禁不止,安全隐患突出。四是电动自行车出行难停车难充电难。不少道路的非机动车道比较窄,出于行人和骑车人安全出行不利;一些公共场所和老旧小区没有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因违规停放和违规充电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五是法律支撑不够。一些严重影响安全的行为,比如骑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等问题,因为缺乏法律规定,导致无法进行强有力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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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中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责任,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车充电、保障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范,形成了完整的管理体系。同时,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老旧小区停放充电难问题,明确规定已建住宅小区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比如佩戴安全头盔的问题,明确规定驾乘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佩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淄博市重点彻实施工作:一是积极营造良好氛围。采取新闻宣传、社会宣传、公益宣传等多种形式,通过“进乡镇、进社区、进企业、进行业、进校园”等载体平台,大力宣传《办法》有关规定,提高广大群众知晓率,引导群众认识到遵守《办法》就是保护自己,营造人人学法、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二是推进实施精准服务。持续优化道路资源配置,科学合理分配路权,不断完善电动自行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以及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推广电动自行车免费登记、“带牌销售”服务模式,积极推进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承保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利益不受损害。三是严查各类违法行为。强化源头管控,严查生产、销售非标和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行为;强化路面管控,严查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浏览电子设备等交通违法行为;强化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对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严格倒查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责任。四是提升综合治理能力。按照《淄博市贯彻实施<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完善公安、工信、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城市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协同共治工作机制,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回收等各个环节的闭环管理,推动形成“党政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加强对快递、外卖企业的教育管理,引导从业人员安全守法文明配送。加强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及其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有序投放和回收车辆,保持车容车况整洁安全,并引导用户在规范设置的集中停放点停放。五是加强督导考核。建立联合督查机制,通过抽查和综合评估,对工作不积极、不到位、问题突出的区县和部门单位予以通报约谈。把电动自行车管理纳入文明城市创建、文明单位创建、平安淄博建设等考核内容,并全力推进将企业及个人违反《办法》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来源:淄博市政府新闻办

编辑: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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