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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05日 星期日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剑指五大执法领域

摘要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从即日起到5月底,淄博市市场监管系统将重点围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零售药店违法违规行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汽车消费领域专项执法和假冒侵权行为等当前社会关...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从即日起到5月底,淄博市市场监管系统将重点围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零售药店违法违规行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汽车消费领域专项执法和假冒侵权行为等当前社会关注、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五大专项整治行动。

据了解,围绕“搞好一项专项整治、规范一个行业、净化一片市场”目标要求,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的督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5个专项督查组,强化督导和明察暗访力度,推进专项整治向深处、细处、实处开展,真正找准问题,促进工作落实。下一步,将探索创新监管方式,实施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实施智慧监管精准打击、顶格上限处罚、信用联合惩戒、失信黑名单制度、投诉举报奖励等措施,提升市场监管成效,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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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大检查

针对校园周边散裸装销售的食品、“五毛食品”等高风险食品,检查是否存在销售来源不明、“三无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对供货商和经营者存在索证索票不全,进货查验制度履行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给予严格处罚,形成一批典型案例,案件处置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抽检不合格产品将立即督促销售者停止销售,并及时向上追溯,通报上游经营者和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严厉打击零售药店违法违规行为

对全市零售药店进行“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执业药师挂证”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核对留存处方信息与销售记录是否对应一致、药品购销存记录是否符合逻辑、购进药品是否索取发票、执业药师是否在岗等资料和信息。对零售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凡是留存处方信息与处方药销售记录不能对应一致的,一律按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论处;凡查实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一律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凡存在非法渠道购药行为的企业,一律撤销药品GSP认证证书;凡主观故意经营假药的企业,一律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将案件及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凡涉及吊证及刑事犯罪的,除依法依规对单位进行处罚外,一律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列入“黑名单”,依法给予一定期限的禁止从业限制。

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积极探索“互联网+”在药品零售环节的应用,借鉴先进地区的好做法,推动“远程诊疗”“远程审方”等政策落地实施,解决零售药店无处方来源的问题。

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严格落实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要求,重点整治无证经营、证照过期、超出许可经营项目等违法行为,对原料采购、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环境卫生、清洗消毒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同时,重点整治第三方平台及自建网站不履行相应备案要求、不按规定执行入网资质审核登记、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未按要求公示许可证和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不清晰或不准确、配送环节不符合要求等行为。

此次专项检查将按照“线上线下”监管一致性原则,同时对线下实体餐饮店,特别是小餐饮集中区域、学校周边等餐饮聚集区域进行检查。对无证经营的餐饮单位要坚决予以查处,对环境卫生脏乱差等情况的,要限期整改,确保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坚决予以取缔。

开展汽车消费领域专项执法行动

一是涉嫌强制性消费行为。重点查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二是涉嫌欺诈消费行为。重点查处汽车维修过程中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三是涉嫌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重点查处未经消费者同意,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四是涉嫌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重点查处销售或提供服务中,以格式合同条款的方式,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或增加消费者责任的。五是涉嫌违反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的行为。重点查处不承担销售者和修理者义务,不承担三包责任的。六是涉嫌未进行收费公示的行为。重点查处经营者不明码标价的,或者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费用的。七是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开展打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及市场混淆行为

将服装集中生产区域和服装销售市场及周边作为重点检查领域。重点查处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利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商标等标识实施市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市场混淆行为。(刘刚 苑伟 贾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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