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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09日 星期四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投诉调解中的适用

摘要 【案情简介】淄博淄川城区的消费者王先生于2018年6月份通过短信获取信息从而参加了淄川某某通信公司般阳营业厅代理商组织的答谢老客户活动,其花费3396元参加购物返款活动并获得全自动洗衣机一部,结果未能按照约定...

【案情简介】

淄博淄川城区的消费者王先生于2018年6月份通过短信获取信息从而参加了淄川某某通信公司般阳营业厅代理商组织的答谢老客户活动,其花费3396元参加购物返款活动并获得全自动洗衣机一部,结果未能按照约定的方式如数返还承诺购物款,长时间多频次联系商家寻求问题解决方案,商家迟迟不予明确答复,后期直接提出以商品抵款项遭到王姓消费者拒绝。百般无奈之下,王先生向淄川区消协办公室投诉并说明情况及主张诉求。

【处理过程及结果】

区消协工作人员经与淄川某某通信公司、代理商、消费者核实了具体情况,并通过相关渠道了解了关联该项活动的异地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现状,基本梳理摸清了整个事情的各个细节。代理商自行与异地金融公司开展合作,对目标老客户开展购物分次返款活动,后异地金融公司破产且被归属地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代理商面对消费者的诉求以自己也是受害者为由推诿扯皮。

尽管代理商百般托辞,但是消费者签字的合同的确是某某通信公司的业务受理单且具有该公司业务章,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可以判断出购物返款合同的违约责任理应由某某通信公司代理商承担。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提供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不能如约退款的违约责任理应由此代理商承担。

在同意承担违约责任自行返款后代理商再次提出,要按照市场价格扣除商品货款后再行返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因前期领取的商品一直正常使用中,此要求得到消费者的认可。

在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下、细心调解下,代理商意识到问题所在,表示愿意适当扣除商品价款为消费者即时退款,最终消费者领到3196元返款,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达成购物返款活动意向协议并签署业务受理单的是代理商和消费者王先生,至于第三方异地金融公司并未涉及其中。因此,由代理商来承担违约责任合理。因消费者对活动的商品一直正常使用,未提出异议,故支付购货费用合情。

编辑:何海丽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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