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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9日 星期一

《检察日报》整版报道 淄博:生态检察让绿水青山带笑颜

摘要 两年前,湖南卫视播出电视剧《绿水青山带笑颜》后,“绿水青山带笑颜取景地”等关键词一度冲上热搜。这部融合了乡村美景、人文历史、民间风土文化等带有山东淄博特色的电视剧,向观众展现了老工业城市秀美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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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湖南卫视播出电视剧《绿水青山带笑颜》后,“绿水青山带笑颜取景地”等关键词一度冲上热搜。这部融合了乡村美景、人文历史、民间风土文化等带有山东淄博特色的电视剧,向观众展现了老工业城市秀美的一面。

山清水秀的美景背后,也凝聚着山东省淄博市检察机关护佑生态环境的不懈努力。2021年以来,淄博市检察机关以“四大检察”融合发展理念为指引,聚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合力,成生态资源保护齐抓共治之功,留下了一个个守护绿水青山的检察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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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检察官在街头宣传森林防火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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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驻鲁全国人大代表视察淄博市生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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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办案检察官实地勘查现场,查看废弃矿坑填埋情况。

破题:小专项撬动大融合

淄博是山东乃至全国的重要工业城市,工业经济沉淀了百年发展历史,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齐头并进、蓬勃发展。然而,曾几何时,地下挖煤、地上采石、污水排放留下的生态“疮口”不断损害着淄博的形象,成为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堵点”。面对频繁发生的触目惊心的污染案件,如何有效发挥检察职能,保护丰富又脆弱的生态环境,成为淄博市检察机关深入思考的课题。

长期研究循环经济和生态法学的山东理工大学淄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朱伯玉,至今仍对2021年初自己在淄博市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聘任座谈会上提出的建议记忆犹新。那次座谈会上,他建议检察机关打破部门界限,以区县检察院为办案单元,针对本辖区内具有普遍性的生态损害违法行为,以特色自选动作开展集中监督。

在朱伯玉看来,生态检察工作分散在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职能的交叉分散导致难以形成高效、统一的监督机制。同时,淄博地势狭长,南北高差千余米,平原、丘陵、山区三种地貌形态明显,各个区县生态环境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由基层院因地制宜开展“小专项”活动,既可以集中发力,又便于系统治理。

以系统观念审视生态检察发展瓶颈,以基层实践探索破题之路。专家学者的建议契合了“四大检察”融合发展的新理念,引起了与会检察人员的共鸣。随后,淄博市检察机关研读前沿观点和上级精神,调研基层情况,出台工作方案……方向一经确定,各项工作便紧锣密鼓地开展起来。

2021年5月,恰逢山东省检察院决定在30个基层院开展生态环保和食药安全领域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检合一”办案模式试点工作,淄川区检察院和桓台县检察院均入选。淄博市检察院顺势鼓励两级院在办理生态环保案件时,探索生态环保检察领域的职能融合,以优化组合资源、提升监督质效为全市检察机关蹚出新路。

淄川区检察院关注偷排废液和非法狩猎问题,沂源县检察院部署“山河行动”重点打击非法采砂采石,高青县检察院守护黄河安澜……经过近一年的上下联动、边试边行,两级院以“小专项”活动为依托,对当地特色领域集中发力、系统治理,提起生态环保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7件,发出诉前督促履职检察建议34件,同比分别增长143%和32%。

精研:磨亮“金刚钻”敢揽“瓷器活”

4月的淄川区西河镇山西村,山黛水青,春意盎然。

村子周围的山上,51岁的村民王某每天都要穿上护林员制服上山参加公益劳动,排查违规用火和滥伐森林的情况,遇到村民还会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知识:“可不能像我一样不懂法,野兔属于‘三有’动物,违法猎捕是犯法的。”一个普通的村民,怎么成了守护生态环境的护林员?这还要从淄博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非法狩猎案说起。

2018年至2020年间,王某在山西村周围的山上猎捕草兔229只售卖获利。案件被移送至淄川区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判断案件可能涉及民事公益诉讼,立即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2021年1月,该案由淄博市检察院立案审查,并由分管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党组成员、三级高级检察官杨宝刚主办。

“将这样一起简单的案件上提一级办理,目的不只是为近年来频发的非法狩猎案办理提供指引,更重要的是要借此探索‘四检合一’下生态资源类案件办理的新标准。”淄博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李洋介绍说。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很多线索是从刑事案件中获得的,证据证明标准是参照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是否参照刑事侦查阶段形成的鉴定意见即可?基于平时对公益诉讼办案的思考,办案中,杨宝刚邀请了淄博市检察院专家咨询委的多名学者教授参与案件论证、鉴定评估。

经过多方论证,他们提出“基本事实排除合理怀疑”的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并在诉讼中加以运用。对于王某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等问题,该院委托山东理工大学生命与医药学院专家,经过实地调查,改变以往按照野兔商品价值进行计算的方式,综合涉案野兔的能量供给、有害物种控制和种子传播价值计算生态损失。

2021年12月20日,在王某自愿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并承诺在村委会监督下以公益劳动方式弥补生态损失后,淄博市检察院决定对王某非法狩猎民事公益诉讼案终结审查。

“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探索在线索移送、证明标准、生态修复政策兑现等方面实现刑事和公益诉讼检察全面对接,并组织全市公益诉讼检察官参与论证、观摩庭审,既办好案子又积累了经验。”提起该案,杨宝刚深有感触。

据了解,自2021年9月以来,淄博市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共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送线索20余件,经过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1件,全部获法院判决支持。

赋能:机制创新激活受损生态修复

“二审开庭的时间确定后,我们将立即通知检察院,欢迎你们对后续修复费用执行和环境修复情况跟进监督。”今年3月30日,在接到淄博市检察院案件承办人的询问电话后,该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副科长王超详细通报了李某案的最新进展。

2014年,李某将河北省某金属制品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盐酸444吨非法倾倒至淄川区一处废井中,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2019年3月,淄博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的判决。2020年11月,市生态环境局向涉事公司、李某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程序。

2021年3月,市生态环境局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后,商请淄博市检察院支持起诉。同年11月,淄博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40余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上诉后,淄博市检察院指派专人跟踪案件后续判决和执行情况,确保环境损害修复费用执行到位。

2021年以来,为实现公益保护最大化的价值追求,淄博市检察院办理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时,在严格遵照专业鉴定意见的基础上,创设“认调认赔”工作机制,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将强制措施、量刑建议、不起诉、认罪认罚等司法措施的适用与公益修复有机结合,鼓励侵权人真诚悔过、积极赔偿,形成了“调解——赔偿——从宽”的良性互动,先后通过“认调认赔”工作机制向侵权人追偿2500万余元。

针对盗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人拒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强制补种行政处罚决定且林业部门履职不到位情况,该院指导基层检察院向林业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相对人规范补种,并在淄川区龙泉镇正式设立集惩治、修复、警示、普法、开展公益活动等职能于一体的公益林补种基地,采取多种方式促使违法行为人复植补种,用生动鲜活的司法实践助推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

“以‘四大检察’融合发展推进生态检察提质增效,既要打破思维定式,又要破解业务条线的环节屏障。下一步,我们将树立‘一体化’思维,突出案管环节的线索分析和定向分案、案件办理的线索移送和证据转化、业务知识的授课辅导和交叉学习三项重点内容,以‘四大检察’之力护佑淄博生态之美。”淄博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魏玉民告诉记者。

淄川:狩猎923只草免,护林两年替代赔偿

4月3日,正在林区检查违规上坟烧纸、宣讲野生动物保护的淄川区西河镇村民薛某,给淄川区检察院检察官陈超打来电话,向他汇报了自己近期的护林工作情况。

据了解,薛某是民法典施行后,淄川区首例以劳务代偿方式判决的野生动物保护案当事人,他正在履行和检察机关及其所在村委会达成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根据协议内容,薛某须义务从事为期两年的防火巡视、林木管护、环卫等服务工作,弥补自己非法狩猎923只草兔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损失。

淄川区地处鲁中南部山区,风景秀美,草木茂盛,为野生动物的繁衍创造了良好条件。也正因为这得天独厚的生态环境,不少野兔贩子在当地大量高价收购活草兔,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驱动下动起了歪心思。

2021年8月,薛某因非法狩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支付生态环境赔偿金13万余元。

“案发后,薛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表示愿意赔偿,但因家庭困难,无力足额支付赔偿款。经过征询当地政府、林业部门意见,我们拟定了‘经济赔偿+劳务代偿’的替代性履行方案。”陈超说。

为了论证上述方案的可行性,淄川区检察院主动邀请村居代表、行政机关及人民监督员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最终确定由薛某分期支付赔偿金7.4万元,余下部分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

“劳务代偿的方式不仅让薛某更好地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也对周边村民起到警示作用。”薛某所在村委会主任对劳务代偿机制的效果充分肯定。

桓台:污染废砖窑的“漏网之鱼”被罚了

日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向桓台县检察院回函称,该局已对蔡某等4人污染环境的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自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桓台县大规模建设砖窑厂,为乡村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随着技术革新和生态环保要求,县内废弃遗留砖窑逐渐增多。

“自2021年开始,我院开展了废砖窑排查专项活动,对近年来办理的生态环境领域案件进行统一梳理摸排。摸排中,我们发现了蔡某案的线索。”桓台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思赟介绍道。

经查,2015年3月,A公司总经理蔡某将盐酸销售到B公司作为钢板除锈使用。B公司总经理朱某要求蔡某回收除锈后产生的氯化亚铁废液。蔡某将B公司除锈后产生的氯化亚铁废液回收,后销售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C销售站的王某处理,王某又将该氯化亚铁废液销售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耿某。受耿某雇用,同样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刘某、巩某将废液倾倒在耿某承包的桓台县河崖头村的砖窑内和桓台县乌河内,造成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2015年11月,桓台县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实施倾倒行为的耿某等3人提起诉讼,对蔡某等4人以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1年1月,桓台县检察院在组织开展的生态资源案件“回头看”活动中,通过排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执法台账,发现该分局既未对受损土壤及河道进行治理,也未对蔡某等4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遂依法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全面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加强对县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管理,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在收到检察建议后,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全部采纳建议,对属于桓台县管辖的2人作出行政处罚,对不属于桓台县管辖的2人作出移送管辖的处理决定。

沂源:斩断盗采河砂的黑手

沂源是山东省平均海拔最高的县,也是一片“生态高地”。作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沂源县的森林覆盖率达62.1%,有名的山头有1983座,大小河流1530条,是沂河、汶河、弥河的发源地,是周边地区重要的水源地。

然而,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瞄上了沂源生态资源这块“大蛋糕”,将黑手伸向了非法盗采河砂和非法采挖矿山。

“怕被人发现,我都是晚上12点以后开始挖砂,干到早晨5点。”犯罪嫌疑人齐某在接受沂源县检察院检察官讯问时供述。

今年3月29日,该院在对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的同时,就该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查,齐某因非法采矿被行政处罚后,于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继续在其转包的山地内非法开采风化砂对外销售,涉案金额15.6万余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1年以来,沂源县检察院部署开展“山河行动”专项监督活动,深挖细查破坏生态环境领域犯罪,严厉打击非法采矿,依法提起公诉23人,批准逮捕18人。

为了优化办案效果,沂源县检察院强化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内部协作配合,发挥检察办案一体化机制作用,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加大修复治理力度,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为人修复治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以“我管”促“都管”,努力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未办理合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借在沂源县修桥的名义,擅自开采河砂销售150余万元。经沂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21年1月,王某被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如今,这里的坑洞已经填平,并长出了水草,我认为河道修复整改已经达到了预期效果。”日前,沂源县检察院组织第三方代表实地查看河道治理现场时,人民监督员李振义发表评议意见。

博山:被堵河道汛期前完成整治

“河道整治一定要在汛期到来前完成。”近日,在走访博山区石沟河河床整治工程现场时,博山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钱雪峰对一同检查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嘱咐道。

博山地处鲁中山区,境内河道众多,降雨量季节差别大,每到雨季就会出现河水暴涨的险情,影响沿河村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不断提升案件质效,今年2月,博山区检察院结合山东省检察院部署开展的公益诉讼“回头看”活动,对2021年以来辖区立案并以检察建议结案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进行深入排查。

当办案检察官再次来到博山区域城镇石门村005县道与016乡道交会处时,放目远眺,河道蜿蜒流转,山林葱翠丰茂,曾经堆满石渣泥土的河道在一纸检察建议督促下已完美“蜕变”。

2021年4月6日,博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发现,位于博山区域城镇石门村005县道与016乡道交会点南200米处一河道内渣土覆盖、阻断河道,若不及时清除,将严重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妨害河道行洪。办案人员当即进行现场取证,用无人机及相机摄取现场照片,同日,通过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获取区域历史变迁卫星图。

随后,检察官多次到该域河流、水源走访调查,采集现场证据,到行政机关调取工程相关档案,查阅工程审批材料,最终经过调查取证得出结论:弃置倾倒渣土的地点位于石沟河河道内,已覆盖、阻断河道,从现场遗留倾倒痕迹来看,覆盖河道范围不断扩大,严重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妨害河道行洪。

2021年4月14日,该院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部门全面履行河道保护职责,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清理并恢复河道原状,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相关部门接到检察建议后,制定严格整改措施,并积极推进整改。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卢金增、王文斌、魏枫琳、冯丽娜、刘玉刚、刘飞飞

编辑: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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