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策文件库管理办法印发

摘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文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文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5〕7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政策文件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6月19日


山东省政策文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政策文件库管理工作,提升政策集中发布和惠企政策兑现的专业化、标准化、数字化水平,以高质量政务公开推进制度型开放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政策文件库,是指基于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全省行政机关政策集中发布平台,汇聚全省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文件及配套解读材料,具备权威发布、共享共用、动态更新功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政策文件库的收录规范、文件审核、安全管理、监督保障等工作。

第四条 山东省政策文件库管理应当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规范引领、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原则。

第五条 省政府办公厅是山东省政策文件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山东省政策文件库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收录规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山东省政策文件库推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文件及配套解读材料。

第七条 下列文件及其解读材料应当纳入山东省政策文件库收录范围:

(一)规章;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未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但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其他文件;

(四)按照规定程序推送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发布的党委、政府及其办公室(厅)联合发布的文件;

(五)其他需要纳入收录范围的文件。

所有规章、2016年1月1日之后公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含有效、废止、失效、修改类文件)必须纳入收录范围。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将2016年1月1日之前公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纳入收录范围。

第八条 山东省政策文件库只收录文件起草部门的配套解读材料。

配套解读材料应当对文件的制定背景、决策依据、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进行针对性解读,可采用视频、文字、图片及其他形式进行多角度全方位解读。

配套解读材料录入应当在相关文件推送至山东省政策文件库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修改决定及历次修改文本以历史沿革形式一并纳入山东省政策文件库收录范围。

第十条 下列文件不得纳入山东省政策文件库收录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文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文件,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文件;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文件,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以及删除涉第三方信息后可以公开的除外;

(三)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文件,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工作流程、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工作总结等方面的文件;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文件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文件应当公开的除外;

(四)涉及敏感内容、未做脱敏处理的文件;

(五)依申请公开的文件;

(六)原文转发且发文机关未提出实质性要求的文件;

(七)一次性部署类文件;

(八)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九)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

(十)其他不宜入库的文件。

第十一条 入库文件的数据项和格式应当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相关标准。

规章的网页参考版式、下载参考版式应当执行国务院办公厅相关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网页参考版式执行省政府办公厅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入库文件动态管理,根据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等的清理结果,动态更新入库文件的效力状态。

第三章 文件审核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谁录入、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入库文件进行审核。

录入单位应当指定审核负责人和承办人,由承办人对拟入库文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经审核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录入。

审核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

(二)内容准确完整;

(三)数据项和格式规范;

(四)解读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五)已经过公开前保密审查且符合规定。

文件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推送至山东省政策文件库。

第十四条 录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推送入库的文件做好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推送入库的文件进行监测,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省政府办公厅对全省入库文件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立即整改,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省政府办公厅每月汇总文件审核、统计分析、安全防护、系统运维优化等情况,形成工作月报,推动问题解决。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已公开的入库信息管理规范和安全巡查机制,每季度组织开展错敏信息专项整治,清理不当公开的各类信息,防范信息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提交入库信息清理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提交入库信息清理报告。

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清理入库信息。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山东省政策文件库信息数据采集、存储、传输、使用、共享等环节,严格落实技术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和执行安全技术防护制度和策略,提升设施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的技术防护能力。

第十八条 省政府办公厅应当加强山东省政策文件库数据安全的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技术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及时发现和处理网络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九条 省政府办公厅将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向山东省政策文件库推送文件的齐全、规范、时效,政策专题应用场景建设,强化文件库数据应用等情况,作为政务公开效能监测的重要内容,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求,利用山东省政策文件库数据积极建设政策专题应用场景,为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推送政策、引导市场预期、促进资源配置和服务各类民生等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围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求,利用山东省政策文件库数据,加强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在数据分析、智能问答、精准推送、阅办联动等方面的应用,打造政策文件“查”“阅”“问”“办”的一键直达场景。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办公厅适时开展文件历史沿革关联展示和政策专题应用场景典型案例征集活动,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第二十三条 鼓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山东省政策文件库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对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本级政策文件库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向山东省政策文件库推送文件及配套解读材料,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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