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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03日 星期五

【3·15专题——维权案例】房地产公司“店大欺客” 消保委出手“维护公平”

摘要 2021年3月8日,消费者张女士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其购买了由被投诉举报人淄博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

案情简介:2021年3月8日,消费者张女士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其购买了由被投诉举报人淄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当于2020年12月30日交付,开发商也于该日通知诉求人接收车位,但张女士认为涉案车位不符合交付条件,经周村区住建局调查确认该车位不符合交付条件,并责令该地产公司不得交付。诉求人请求调解退车位。

处理过程及结果: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处理中邀请区人民法院法官参与了调解。经调查了解,诉求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在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合同中,约定了消费者违约责任情况下开发商解除合同的情形,其中一项为:乙方(消费者)逾期交付车位相关费用超过10日,甲方(开发商)可解除合同。但合同中并未约定开发商逾期交付车位(合格)违约情形下的责任。作为格式合同,该合同明显不公平,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区消保委支持消费者退车位或者得到相应补偿。调解中,区消保委将上述意见向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予以释明,要求地产公司改正不公平格式条款,积极与张女士协商,并在15日内向诉求人提出解决方案。否则,张女士可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区消保委可提供公益诉讼支持。后,双方和解未再向消保委反映。

法律分析:在本案车位使用合同中,地产公司作为涉案车位的使用权出卖人,其在享有要求消费者按期付款的权利的同时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按期、及时和合法交付车位的义务。地产公司在制定格式合同时仅仅列举了消费者未交付车位使用费用时的合同解除条款,没有列举本方未能交付车位时解除合同的情形,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本案中地产公司虽然通知交付车位,但涉案车位并不符合交付条件,属于交付不能。现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达两个月,远超出了消费者延期10日付款时承担的合同解除情形。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涉案合同可以解除。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案例点评:本案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设定违约责任时,仅仅列举消费者违约解除合同之情形,而排除了本方相关责任,免除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相关权利,对消费明显不公平,是为店大欺客,没有体现出企业的社会责任,有碍于社会和谐稳定。尤其是在房地产市场整体下滑的形势下,造成了社会不稳定,损害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区消保委联合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地产公司改正行为,修改相关条款,平等对待每一位消费者。本案在纠正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家独大,任意损害消费者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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