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营市利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原副局长兼总工程师、长江航道局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期协调指挥部原副指挥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鄢洪青(副处级)受贿案,利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鄢洪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关键词: 鄢洪青 受贿 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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