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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7日 星期六

淄博中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摘要 淄博中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邹某某诉淄博某二手车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5日,邹某某在观看淄博某二手车有限公司售车直播过程中,双方达成口头协议:邹某某以18 000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出售的奥迪车一辆,淄博某二手车有限公司在直播中承诺该车“无事故”。邹某某收到车后于2023年4月7日通过微信向淄博某二手车有限公司反映车辆系事故车存在质量问题,但双方协商未果。2023年4月17日,邹某某委托鉴定公司对该车进行单次事故排查检测,检测结果为:事故检测51项,异常22项,其中主驾气囊事故更换。邹某某为此花费检测费300元,车辆修理费4 217元。邹某某从车信盟网查询得知该车共发生过6次交通事故。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解除车辆买卖合同,淄博某二手车有限公司返还邹某某购车款、检测费、维修费;邹某某退还奥迪车。

典型意义

网络平台直播购物为生活提供了巨大的便利,通过直播可以直观展示产品外观,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消费者的信任度,但是质量良莠不齐、品控把握不好,以次充好等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本案为典型的因商品网络宣传与实物不符引发的纠纷,法院判处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以案释法,充分发挥了审判的司法导向功能,有利于引导广大二手车经营者严格品控,保证销售产品与现实相符,营造风清气正的二手车环境。

朱某诉某林培训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日,朱某在微信上咨询微信名为“淄博某林驾校”,关于残疾人考取C5驾照的事宜。在微信聊天中对方向朱某承诺“报名费4800不达标交1000体检必过”。后朱某去淄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向某林培训公司缴纳C5报名费5 800元,某林培训公司向朱某提供了科目一、科目二的培训服务。在预约科目二考试前,朱某收到交警部门通知要求进行重新体检,复检后原告体检不合格,不能继续参加C5驾驶证的考试。经查明,微信上与朱某联系的人真实姓名为刁某,其所属车辆挂靠在某林培训公司,借用某林培训公司的资质招收、培训学员,并介绍学员给某林培训公司。原告朱某系刁某介绍给被告某林培训公司的报考C5驾照的学员。原告朱某认为被告某林培训公司存在较为严重的欺诈行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朱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报名费5 800元,并赔偿损失5 8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某林培训公司退还朱某报名费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第一,本案强调了对消费者合理期待的保护。在商事交易中,消费者有权合理期待代理人的行为是被代理人授权的。如果“代理人”的行为足以让消费者信任,那么被代理人应当对此负责。这样可以平衡交易双方的力量、避免信息不对等,从而有助于维护商业关系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第二,本案在促使经营者合规经营方面具有积极影响。本案中,某林培训公司需承担刁某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即使没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委任书,消费者仍可以依据“代理人”的外在行为来建立代理关系,这将迫使经营者在今后更加注重合规经营。一方面经营者需要更加谨慎选择和管理代理人、加强对代理人的培训和监督,避免因代理人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纠纷和损失;另一方面经营者需重视内部规定及代理合同的清晰度和完整性,避免产生歧义和模糊之处以减少法律风险和纠纷的可能性。第三,本案强调了交易过程中透明度及诚信原则的重要性。交易过程中,买方和卖方之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其中一方可能对交易中的某些信息了解不足或存在误解。因此,企业和代理人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需要提供清晰准确的信息,避免误导和欺诈行为。本案弥补了消费者信息不对等的劣势地位,保护了其合法权益,确保了交易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在促进经营者与消费者良性互动,构建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高某诉于某、淄博某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份高某在淄博某商城有限责任公司4楼于某经营的店铺内购买床垫、茶几、沙发、大床等用于结婚家装。订货后高某陆续支付全部货款。后高某多次催促被告于某交货,但于某以各种理由至今未交货,且在2023年9月27日由于某出具承诺书“2023年10月12日前将所有产品全部送到位,全部产品承诺新的,不是样品、返修的。若违约承担1万元违约金及有关法律责任”。后高某一直催促,至今于某未交货。现因于某迟迟不能交货,致使原告的目的无法实现,现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淄博某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商场摊位的提供者、管理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于某退还高某价款并承担违约金。

典型意义

市场上,很多商户为了更好的销售商品,往往在大商场设专柜,利用所在商场的名气吸引顾客。但是一旦遇到商户撤柜,消费者往往面临维权障碍,这类纠纷降低了消费者的消费体验,破坏了正常的市场诚信体系。对消费者而言,如果遇到经营者撤柜且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很难去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因此,本案也给消费者警示,遇到商户“跑路”需及时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商场需加强对商户的管理,严格审核商户的资质及经营能力,及时掌握商户经营动态,以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信息网络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李某从网络平台添加王某微信,向其购买名贵宠物猫两只,王某作为卖家向其承诺没有猫瘟腹水,没有猫鼻支等疾病。买家通过视频确认宠物猫情况,卖家也承诺健康。宠物猫接回当日,买家发现两只宠物猫均有不同程度的咳嗽,打喷嚏,流眼泪,并立刻发视频、照片告知了卖家,并说明次日去医院检测。经检测,两只猫均感染疱疹病毒、猫瘟等疾病。此时买家联系卖家主张退猫,卖家以宠物是长途运输中应急反应或者在途中感染疾病为由拒绝退猫退款。买家为治疗两只宠物猫至康复共花费数万元。随后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猫款、支付治疗费并主张三倍赔偿金。

裁判结果

二审调解结案,退猫退款退治疗费。

典型意义

消费者在网络平台选购宠物时,应选择正规、证照齐全、信誉高、交易过程透明的商家购买,在社交软件上对所购买的宠物的健康状况、品种、疫苗等进行详细确认,而且,对相关运输中责任的划分以及售后也要进行详细约定。保存好聊天记录、视频等,及时固定电子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维权使用。同时,该案是在去年市法院与市消保委建立消费纠纷联动化解工作机制以来,采取承办法官与特邀调解员“1+1”诉调对接模式成功调解结案的典型案例,该案的化解过程为法院今后在审理、化解消保领域的纠纷探讨多途径司法维权提供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贾某诉焦某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焦某某在淘宝网上开设了名为 “某某实木家居”的店铺。2022年6月18日,贾某在焦某某店铺中购买了全实木上下铺两层多功能儿童双人床一张,价格为470.68元。该商品展示界面上明确标注 “免费开发票下单送电钻”。贾某收到货后询问焦某某为什么没有送电钻,焦某某答复“满888元才送电钻”。贾某认为焦某某构成欺诈,为此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判令焦某某赔偿贾某500元。该案件未进入二审程序。

典型意义

买东西送赠品是当下许多商家的销售套路,抓住了许多消费者喜欢“占小便宜”的心理。但东西买了,说好的赠品不送了或者赠品跟想象中的有出入,再或者赠送附加了条件,商家的行为就构成虚假宣传。若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的,则构成欺诈,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需要进行赔偿。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三倍赔偿规定的前提和基础,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设定严格的赔偿责任,平衡商家及消费者之间的不对称,震慑企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商家。附条件的赠送被告应在商品展示界面予以说明,未明确说明致使原告基于对广告内容的错误认识而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的,被告的行为就构成欺诈。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张三倍赔偿。本案为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通过本案的裁判,人民法院在消保维权领域生动地践行了“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理念。

天津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张某某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6日张某某在原告的拼多多店铺(店铺名称:天津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单一款山水K7投影仪,原告方天津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1月26日当天发货,快递于1月28日被张某某签收,2月3日张某某与原告天津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系投屏相关事宜,最后商家给出的解决方案是下载一个乐播投屏的APP,原告称苹果手机可以投屏。张某某认为原告的解决方案与你广告宣传的不相符。被告申请退款,张某某称“您先把退款申请撤销一下,如果还是投不了屏,咱们再退款”。原告方认为非产品本身问题,2月14日收到被告发回的退货商品,减掉200元折旧费用合计362.02元给被告退款成功,后经拼多多平台同意,被告于2月14日当天又发起了150元的退款,于2月20日退款成功。原告认为不应当退还150元,拼多多平台及原告扣除了被告50元的折旧费,基于此原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天津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网络购物不同于实体店购物,不能直观地了解产品的情况,只能通过经营者对于产品的描述来了解购买产品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原告作为卖方应严格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切实保障好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产品的性能作出全面有效正确信息,否则应承担对此不利的后果。

段某诉某商贸公司信息网络

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段某于2022年7月9日通过某网购平台在被告某商贸公司处购买航拍飞行器一台,购买价格为1 598.00元。涉案商品说明书中载明商品类型为电玩具。被告某商贸公司向原告段某提供了某品牌无人机的检测报告,原告段某向客服人员询问涉案商品是否为该品牌无人机时,被告客服人员拒绝回答。涉案商品由某玩具厂生产,该厂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塑料玩具、塑料制品,原告段某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进行涉案飞行器实名登记时,无涉案商品生产厂家的信息。原告段某向被告某商贸公司申请退货退款被拒,故以被告某商贸公司售卖危险性质物品和不合格产品为由诉请法院解除买卖合同,退货退款1598.00元并赔偿4794.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某商贸公司向段某返还购物款并三倍赔偿;段某向某商贸公司退还涉案航拍飞行器;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商品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有欺诈行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假冒伪劣的商品,包括假货、冒牌货、伪装真货的商品以及质量低劣的商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民法院不断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引导经营者、生产者依法诚信经营,妥善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类案件,不断提升消费者获得感,依法维护和谐有序的消费环境。

原告信某与被告某汽车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信某通过被告某汽车公司抖音账户发现其售卖某豪华品牌二手车信息,其前往被告处看车后,并对车辆评估鉴定,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对车辆的性能、价格等做出了约定。后原告与案外第三人签订《汽车转让合同》,将车辆卖给案外第三人,完成交易后案外第三人即发现车辆性能与描述不符,后与原告协商进行了退车退款。原告认为被告出售车辆与其描述不符,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认定双方存在重大误解,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且原告返还车辆被告返还购车款。二审双方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

二手车交易欺诈认定的原则是把握好经营者隐瞒的信息是否属于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或者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影响消费者选择权的重大瑕疵。本案中,原告欲购买某豪华品牌汽车的竞技版,在购买后得知其购买的汽车为非竞技版,其向被告购买涉案车辆的行为系基于对所购车辆型号的重大误解而实施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在二手车买卖过程中,作为出卖方,应当提供车辆的准确信息,且不能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作为消费者,应当尽可能选择正规的二手车行,认真核查车况,获得欲购买车辆的完整信息,同时要签订正规的买卖合同并且保留好车辆的交易凭证,以方便维权。

原告苗某某诉被告赵某、某装饰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7日,苗某某与赵某、某装饰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委托某装饰公司进行住房装修。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期4个月,苗某某分别于2022年5月20日、6月6日、7月31日向赵某付款共计95 000元。苗某与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自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10月28日,双方在微信中沟通装修事宜。2022年10月28日后,苗某在微信中催促装修进度,赵某一直未回复,至2023年3月16日,赵某将《某装饰公司xxxx小区苗女士报价明细单》通过微信发送给苗某某。自2022年11月至今,涉案装修工程处于停工状态。之后法院对涉案装修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勘验,对未完工项目的费用进行了认定。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解除苗某某与赵某、某装饰公司的装饰装修合同;赵某、某装饰公司返还苗某某装修款及经济损失。未进入二审程序。

典型意义

在双方未约定合同解除条件时,各方应当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权。一方已履行完毕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时一般不予支持。合同双方还未能就装饰装修合同进行验收的,一方长时间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时,应该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房屋装修的质量直接关系消费者的居住体验。装修过程,不仅要求质量,装修速度与效率亦为关键,本案中,装修公司在装修过程中,长期处于停工状态,导致消费者的计划未按时完成,本院详细计算装修公司未完工的部分,计算出详细数额,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引导各装修公司守诚信,对构建诚实、守信、和谐的装修市场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

张某某诉鲁某、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于2019年初通过手机进入某网系统推送鲁某(网络经营名称某珠宝)“某某某翡翠”直播间,通过直播拍卖的形式购买了翡翠原石,上述四件商品张某某在下单时某珠宝“退货承诺”中明确:“此商品性质不支持7天退货”。安排4件商品合并发货,2019年2月16日由速递公司承运,后由张某某签收。张某某开箱后发现缺少1件商品,经核查,卖家仅发送3件。张某某于2019年2月21日以 “少件漏发”为由向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提起四笔订单商品全部退货退款申请,后商家拒绝退款,某珠宝安排补发。后张某某申请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客服介入处理,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客服支持其中两单退货退款(未切割),剩余两单未予退货退款(已切割),张某某再次申诉要求退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再审维持原判决。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根据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退货应当保持商品完好。赌石是当前较为流行的一种翡翠原石交易方式,因原石外有风化皮包裹,玉石购买者只能靠经验判断,只有切割后方能知道真实价值。借此,提醒买家,该投机行为具有高风险,一旦决定参与赌石,就对风险予以承担。即原石切开后购买者无法获利时向卖家索赔的行为不应当得到支持。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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