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蔡某主张被告村委会于2008年间多次在其经营的饭店用餐,欠付餐饮费659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至今未付。被告于庭审中辩称,该案已超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村委会于2008年多次在原告蔡某经营的饭店用餐,后经结算,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蔡某招待费陆佰伍拾玖元正,落款时间为2008年7月。该欠条加盖被告村委会公章,并由时任村委会主任的张某签字。因案涉欠条并未载明具体付款期限,故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所欠餐饮费,诉讼时效应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故原告于2025年1月14日起诉并未超诉讼时效,对于被告辩称案涉餐饮费超诉讼时效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案件已生效。
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35号)中亦明确,双方交易时未约定付款期限,买受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出卖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原被告就案涉餐饮服务合同并未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口头约定被告就餐后需立即付款,后被告为原告出具案涉欠条,虽然案涉欠条的落款时间为2008年7月,但因欠条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作为债权人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在原告向被告催要餐饮费但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于2025年1月以起诉的方式向我院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诉讼时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