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蔡某主张被告村委会于2008年间多次在其经营的饭店用餐,欠付餐饮费659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至今未付。被告于庭审中辩称,该案已超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侯某从事货物运输职业。2021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某快运公司承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淄博到四川线路的货物运输业务。在此期间,被告某快运公司的员工牛某多次联系侯某将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货物运输至四川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