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召开新闻通气会,针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导致亡人事故高发的问题,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次修正稿)》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取消首次警告,罚款20元。再次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罚款50元。
据统计,淄博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为257万辆,2024年淄博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亡人事故数占全部亡人事故的52.99%,而其中85%以上的死亡原因是颅脑损伤。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是降低交通死亡风险的“护身符”,也是保护电动车驾乘人员的“最后一道防线”。
今年以来,淄博公安交警进一步加大电动车管控力度,采取“现场路面管控+非现场监控抓拍+重点路段无人机抓拍”三管齐下的措施,持续强化安全头盔佩戴和电动车秩序整治工作,电动车亡人事故较去年同期下降27.36%。
在此,淄博公安交警温馨提醒:淄博的电动车头盔佩戴管理从无到有,头盔从“有而不带”到“带而不戴”,再到遇到检查时“为交警而戴”,现正向为安全出行“为自己而戴”的重要转变。这期间得到了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从车轮下挽救生命”是交警的主责主业,罚款不是目的,督促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保障骑乘电动自行车平安回家才是交警的最终目的。电动车事故的减少是一场市民与交警的双向奔赴,数字背后是市民主动改变的每一个习惯,更是警民之间心照不宣的信任与默契。
让 “平安回家” 这件事,成为淄博最温暖的共识,淄博公安交警呼吁:骑乘电动自行车请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系好卡扣,守法出行、平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