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近日公布一批化工非法生产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5年1月9日,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调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丙二腈生产装置未经正规设计、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无生产工艺技术来源,在非法试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发生后该公司被依法予以取缔。2025年1月12日,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企业主要负责人董某某、技术人员朱某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
2025年4月7日,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应急管理局联合有关部门,在封丘县冯村乡一废弃玻璃厂查处一处化工非法生产窝点,现场发现液氯钢瓶10个、丙烯腈约1吨、N,N-二甲基甲酰胺约4吨、片碱约6吨。调查发现,该窝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生产2-氯丙烯腈,封丘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窝点进行了查封。2025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负责人李某某、程某某等4人,工人朱某某、李某某等5人,危险化学品物料供应商赵某某、张某,共11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三
2025年4月25日,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正东镇在检查中发现疑似化工非法生产窝点。调查发现,该窝点未办理任何手续,现场储存亚硝酸钠、片碱等危险化学品,搭建简易的塑料反应桶、压滤机等装置,生产染料中间体。叙永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对该非法窝点进行了查封。2025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对该非法窝点负责人金某、谢某进行立案侦查。
案例四
2025年5月8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根据群众举报,联合菏泽市、成武县应急管理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802车间,自2025年3月16日起未经批准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三氯乙酰氯,现场发现6个反应釜、三氯乙酰氯产品、DCS系统设备运行参数记录。菏泽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李某某分别被依法处以70万元、5万元的罚款。
非法生产存在哪些风险?企业非法生产将面临哪些法律制裁?如何有效打击非法生产行为?
一、非法生产存在的风险
化工品非法生产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是其背后存在复杂的利益链条。一些企业、个人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无原则牺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费用,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一些企业为了追逐市场,而罔顾相关合法手续,想着能挣一把便挣一把的目的,非法生产新产品;还有一些企业在科研上自认为获得了技术突破,研发出了新工艺、新产品,不顾生产工艺是否安全可靠便应用到生产活动中;也有企业几个主要人员通过非法途径弄来别人的技术工艺,自认为已掌握了,便私下上装置开始非法生产。但企业不能只看见利益,看不见非法生产存在的风险。
(一)储存风险
企业非法生产的危化品,必然是超出生产许可范围的,往往不可能有合法的储存场所,就在已有的仓库或私搭乱建仓库超品种储存,甚至为了躲避监管,将危化品储存在隐蔽场所。这种非法储存环境往往又很难满足安全、应急等方面的要求,危化品在高温环境下可能发生自反应、胀桶、爆炸。
企业如使用非法生产的危化品,因为不明其成分,在储存过程中危化品之间可能发生禁忌性反应。而且,在储存过程中若发生包装桶倾倒、物料洒出,可能与其他化学品发生反应,处置不当必将引发较严重的后果。
(二)生产风险
从近几年发生的事故来看,非法生产危化品所采用的工艺都是未经可靠性论证的,有的是从专利转化来,有的是仿制,有的是剽窃,有的是自己研发,未经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对所涉及的原料、中间体、副产物、产品热稳定性知之甚少。由于非法生产的工艺不成熟,企业不了解使用的原料,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导致部分副反应发生,生成无法预知的物质。而生产过程中,非法者舍不得投资,基本是手工操作,现场人员聚集可能性大,一旦发生意外,后果非常严重。如:造成19人死亡的四川宜宾恒达科技“7·12”重大爆炸事故,就是非法生产且采购非法销售的氯酸钠而引发的。
二、非法生产将面临哪些法律制裁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严格遵守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触及法律底线。
依据《安全生产法》,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化品的生产活动,不得超许可范围从事危化品生产、经营活动。倘若企业无视法律法规要求,铤而走险逃避监管,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
三、如何有效打击非法生产行为
非法企业生产需要原料的采购、运输,还需要场地开展生产、储存,更需要有产品的销售。合法企业开展非法生产,也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使用、储存、销售化学品或工业产品,超设计范围开展生产活动。按照我国的法律,这其中每一个环节正常的活动都是需要依法进行,与非法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相关个人只要在某一个环节上依法行事,相关部门只要在某一个环节把好关,相信非法生产行为就能够得到控制。
(一)多措并举提升监管效能
应急、工信、公安、交通、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政府部门应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持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避免出现监管空白。
监管部门可通过全面排查,建立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台账,重点关注闲置废弃关停企业的厂房(仓库)、废弃养殖场、闲置民房、偏僻地点等场所部位,紧盯无照无证、证照不全或以挂靠、租赁、“厂中厂”、转包等方式非法违法从事化工(危化品)生产的情形,分类处置、严厉打击。对于超许可范围生产的化工企业,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对于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非法生产单位,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消除安全隐患。
(二)强化全链条监督
斩断非法生产利益链
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原材料供应和销售情况进行核查,严格落实化工品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实施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安全监管。建议按照《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推动对每个企业每种危险化学品实施“一企一品一码”管理,实现化工品来源可循、去向可溯、状态可控,杜绝生产企业未经批准或者许可非法生产化工品,斩断化学品的非法采购、运输行为。
(三)重拳打击合法企业非法生产行为
一些有合法身份的精细化工品企业,由于市场需求变化快,产品升级迭代快,生产工艺技术更新快,很容易只顾尽快上产品,而不顾工艺路线是否安全可靠。如硝化反应涉及将硝基(-NO₂)引入有机化合物分子中,具有反应速度快、放热量大、硝化剂有强氧化性等特点,其产物和副产物可能具有爆炸危险。叠氮化合物通常具有极高的反应活性和爆炸危险性,其生产过程中的亚硝酸钠等原料也是强氧化剂,容易引发火灾或爆炸。过氧化物含有过氧基(-O-O-),具有较高的能量和不稳定性,对热、振动、冲击或摩擦敏感,容易分解爆炸。这些化学品通常具有高反应活性、易燃易爆等危险特性。因此,在监督中需要特别关注新工艺、新产品带来的非法生产行为,严格监管企业的生产、储存和运输过程。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鼓励企业员工和社会力量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危化品的行为,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保持严查严治、常抓不懈的高压态势,对于非法生产行为,应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对于违法出租场所、设备的企业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监管部门可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企业和典型案例,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对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