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淄博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将于7月10日实施

摘要 6月11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召开《淄博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媒体见面会。会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副支队长高名栋就《办法》的起草背景、决策依据、施行意义及主要内容进行解读,新修订的《办法》将于2026年7月10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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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召开《淄博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媒体见面会。会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副支队长高名栋就《办法》的起草背景、决策依据、施行意义及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交通秩序管理大队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提问。新修订的《办法》将于2026年7月10日起正式实施。

自2021年《办法》实施以来,市公安局累计对235个建设项目开展交通影响评价,有效优化了项目出入口布局、内外交通组织及配套交通安全设施,从源头防范交通安全隐患。因原《办法》有效期5年已届满,且执行中存在验收约束力不强、资金保障不明确、建设不同步等问题,需修订完善。

《办法》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及《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淄博市实际制定。

《办法》的出台体现了市委、市人民政府对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高度重视。其实施将有效减少项目开发对城市交通的不利影响,缓解拥堵、提升道路通行能力,是我市城市交通精细化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办法》共七章二十四条,涵盖总则、报告编制、报告评审、验收、从业单位管理、财政保障及附则。其中明确七类建设项目须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商业办公超2万平方米;住宅(张店等三区超5万平方米,其他区县超8万平方米);医院等公共设施新增停车位超200个;单独报建的学校;交通类项目;主干道交叉口100米内或快速路两侧新开出入口;其他对交通影响较大的项目。

《办法》明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审查,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评审,修改完善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技术审查机构须具备相应资质,实行编审分离。

特别强调,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未经评审或评审未通过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从制度上确立了交通影响评价的否决效力。

交通安全设施须“三同步”,未达标不得通过验收。《办法》要求,配套交通安全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工程竣工核实时,公安部门将进行现场核查,未达标准的不予通过验收,确保交通影响评价成果真正落地见效。

《办法》还对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审查机构及专家的行为与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并明确技术审查和评审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高名栋表示,交管部门将以《办法》修订为契机,强化部门协同,健全规划—建设—验收闭环管理;完善实施细则和评审流程;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建设单位主动开展交评,推动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步”,从源头预防交通拥堵,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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