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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9日 星期一

淄博发布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摘要 虚假交易,刷单炒信,假注销、真运营……近日,淄博市市场监管系统发布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

虚假交易,刷单炒信,假注销、真运营……近日,淄博市市场监管系统发布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

2023年,淄博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刷单炒信、保健市场虚假宣传、商业混淆、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蔡某、陈某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虚假宣传案

根据收到的检察意见书,张店区市场监管局对蔡某、陈某刷单炒信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部分淘宝店铺提供刷单服务,以虚假购买产品的方式,制造虚假销售量、好评度,以达到为店铺虚假宣传的目的,并从中收取佣金。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蔡某、陈某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

山东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实施虚假宣传案

根据群众举报,张店区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和授权,在抖音发布小视频宣传其为权利人的官方运营服务商等内容,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张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

山东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根据群众举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对干细胞产品虚假宣传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对其销售的干细胞产品进行医疗功效夸大虚假宣传,对曾获荣誉也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万元。

淄博某医药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根据淄博市税务局移送案件线索,淄博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淄博市税务局对淄博某医药有限公司涉嫌刷单炒信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检查。

经查,当事人为提高网店在售商品销售数量、增加好评,联系刷单组织对其网店在售商品进行刷单炒信。当事人对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75万元。

淄博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根据群众举报,高青县市场监管局对淄博市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利用在经营场所墙壁上悬挂体验者赠送的锦旗、赠送虚假产品等方式对产品的性能、用户评价等进行了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高青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

山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山东某塑胶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根据举报,临淄区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山东某塑胶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其官网的公司简介中存在不实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对网站内容进行修改,危害后果较小,能够积极配合调查,2023年8月7日,临淄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1万元。

淄博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根据举报,周村区市场监管局对淄博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在其快手小店销售混淆名牌服饰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开设的快手小店网页中,使用的标识、店铺名称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宣传内容也与他人官方宣传的内容相近似,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混淆行为。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

周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混淆商品BOY衣服10件,处以罚款1.5万元。

山东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案

根据权利人投诉,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被投诉的山东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擅自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简称)用作企业字号或官网域名,在其官网有相关业务介绍和权利人官网的链接,并开展相关业务的咨询技术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主动变更企业名称,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9万元罚款。

桓台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根据举报,桓台县市场监管局对桓台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其淘宝、拼多多网店发布虚假的宣传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桓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4万元。

山东某网络游戏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案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山东某网络游戏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找人刷单,涉嫌对其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2023年5月14日开始,以每单5元雇人进行虚假交易,提高其在淘宝平台的交易量,在相应的商品展示页面和搜索页面进行展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

淄博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根据淄川般阳民生投诉举报平台推送的工单,反映淄博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存在“假注销、真运营”等问题,淄川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已注销的淄川某教育公司原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一直沿用之前的装饰装潢布局、标语及logo标识等,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构成混淆行为。

2023年6月20日,淄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1.5万元。(刘延彬 贾莹)

来源:淄博市市场监管局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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