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山东省群众举报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2026年,全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优化调整后,禁燃禁放区域面积增大。请广大市民密切关注所在区县发布的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具体范围的通告,自觉遵守禁燃限放规定。
二、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储存、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制造、买卖、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氯酸钾、高氯酸钾、铝镁合金粉、铝粉、硫磺等列入管制的原材料。
三、严禁将房屋、厂房、仓库、养殖场等建筑物出租、出借给他人用于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出租人发现承租人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四、严禁在下列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场所;(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山林、苗圃、公园等重点防火区;(六)商场、宾馆、影剧院、网吧、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七)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地下车库及周边区域;(八)市、区县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和时段。
五、重大节日、重要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集中燃放的,必须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公安机关依法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使用指定产品、由专业燃放单位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燃放或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其中: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非法燃放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法律责任;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处罚。
七、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凡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山东省群众举报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八、全市各级公安机关、镇办街道、企事业单位、学校、物业服务企业等要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宣传栏、电子屏等多种形式,公布禁放区域、举报电话和奖励标准,教育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禁燃限放规定,主动抵制非法行为,积极举报违法线索,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绿色、和谐的社会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7日。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携手共建平安淄博、美丽淄博。
特此通告。
淄博市公安局
2026年10月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