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严打!淄博公安查处多起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摘要 近日,淄博公安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查处多起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近日

淄博公安深入开展

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查处多起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案例一

周村公安分局城北路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黄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储存许可、经营许可等资质的情况下,从济南莱芜等地购入各类烟花爆竹存放于其经营瓷器店的仓库内。经鉴定,黄某储存的烟花爆竹是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非法储存系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非法储存场所存在多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重大火灾隐患;不符合《烟花爆竹营业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2026年8月23日,黄某被周村区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

案例二

近日,临淄公安分局孙娄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排查中发现,辖区一处出租房屋内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经现场清点,全数查获。出租屋内空间狭小,可燃物集中,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一旦遭遇高温、明火,极易引发爆燃事故,严重危及周边居民生命与财产安全,安全风险突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临淄公安分局依法给予李某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三

10月10日,高青县公安局黑里寨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排查发现,辖区一超市仓库囤积大量成品烟花爆竹,堆放密集、存储不规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民警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传唤超市经营者调查,查实该当事人不具备烟花爆竹储存资质,属于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派出所联合治安大队开展现场处置,依法扣押涉案烟花爆竹199件。

处置过程中,民警同步开展以案释法普法宣传,向围观群众讲解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危害和法律后果,普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引导群众自觉抵制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共同维护辖区安全稳定。

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经营、储存行为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这些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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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还应当经应急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

将面临严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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