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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04日 星期六

小案不小办 | 拒不执行“刑不刑”?

摘要 近日,博山法院依法审结商某某拒不执行裁定罪一案,依法惩处拒执犯罪,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近日,博山法院依法审结商某某拒不执行裁定罪一案,依法惩处拒执犯罪,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基本案情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商某某、博山区某经营部、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未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原告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8月10日,博山法院依法查封了博山区某经营部的土地和房产。2021年11月,被告人商某某将博山区某经营部其中一块土地的使用权以95万元价格卖给白某某。2022年3月份,商某某与白某某将法院查封的房屋拆除。商某某在收到白某某95万元购买款后,没有偿还涉案债务,而是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
2024年1月30日,博山检察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对商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3月29日,博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商某某对人民法院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综合被告人商某某具有视为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商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商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但总有一些被执行人面对生效法律文书,依然心存侥幸,无视法律规定,采取各种名目“拒执”,尤其是在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小聪明”逃避执行,这种公然挑衅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提醒被执行人,妄图规避、逃避执行将涉嫌犯罪,有能力执行应当尽早配合法院履行执行义务,切莫弄巧成“刑”,为时晚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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