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党中央关于深化国企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稳步推进,《公司法》的修订应运而生。新《公司法》的施行,完善了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为企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对国企治理结构、资本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国资国企需要妥善应对。
新《公司法》的主要调整内容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一是强化党的领导。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国企党组织的领导地位,使国企在复杂市场环境中不偏离国家战略轨道。二是调整股东会职权和保护股东权利。对股东会职权进行了明确列举,将“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以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原属于股东会的法定职权让渡到董事会。三是强调董事会中心主义。明确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新增“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等条款,明确董事会在公司经营中的决策权。四是取消监事会。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将监督职能从外部监事会引入董事会内部,避免重复监督,提升治理效率。
完善公司资本制度方面,一是限期认缴资本金。引入五年限期认缴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且股东需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出资。二是强化股东出资责任并建立失权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其他股东需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是优化非货币资产出资。允许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允许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投入推动发展。四是引入简易减资制度。允许公司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来弥补亏损,且该情况下的减资程序更为简便。此外,公司还可以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强化相关主体责任方面,一是强化董监高及股东责任。首次明确忠实、勤勉义务标准,包括强化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程序制度及相关义务,规定董事的催缴出资义务,以及在公司违法分红、违法减资等情形下的责任。扩大责任主体范围,即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担任董事职务,只要参与公司事务执行,也需遵守上述义务。二是严格责任追究。完善董监高责任追究机制,规定公司归入权和董监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资格禁止、解任违反忠实义务的董事等措施,明确董监高在资本充实、抽逃出资、违法分配利润等情形下需承担的责任。三是合规管理法定化。首次将合规管理写入法律条文,新增横向法人人格否认规则,规定同一股东控制的关联企业需对彼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母公司过度干预子公司经营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法院可穿透公司独立人格,要求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承担补充责任。
国资国企如何妥善应对
对于新《公司法》的上述内容调整,国资国企需多措并举,妥善应对。
治理结构优化方面,一是完善国资监管体系。依据新公司法,对现有的国资监管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细化国家出资公司的设立、运营、治理等各环节的监管规则,确保制度的时效性和适用性。制定与新公司法相衔接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业绩考核、薪酬激励、责任追究等配套政策,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为国资监管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二是明确各层级权责清单。及时修订公司章程,合理设置治理机构,建立健全四项清单,明确职责权限、议事规则:“股东会授权放权清单”,明确国资监管机构通过股东会行使出资人职权范围,避免行政干预,强化信息报送和动态监测,确保有效管控;“党组织前置研究事项清单”,细化党组织参与研究事项范围和决策流程,明确权力边界,提高决策效率;“董事会决策负面清单”,强调董事会中心主义,强化外部董事履职,引入外部专家,增强独立性和专业性,提高决策质量;“经理层授权清单”,细化经理层岗位职责,明确分工,确保执行有力。三是加强集团化管控。完善各级国企治理结构,根据出资企业所处行业、业务板块、发展阶段等,实施差异化管控策略。建立出资企业信息报送制度,要求其定期向集团公司报告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信息,实现对出资企业运营情况的定期监控,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参股公司要密切关注控股股东行为,发现滥用股东权力、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国资股东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公司利益。四是增强审计委员会监督实效。构建有效的制衡机制,明确审计委员会在财务监督、风险控制中的核心职责,制定详细的工作规则和流程。增加审计委员会中外部董事的比例,引入具有财务、法律等专业背景的外部专家,加强内审人员队伍建设,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活动,增强监督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加强与纪检部门协作,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形成监督合力。
资本制度调整方面,一是合理规划资金与调整资本结构。实施资本金动态监测,定期核查资本金实缴情况,根据业务发展和资金需求,对资本金虚高的公司进行减资处理;对国资股东未实缴到位的公司一企一策制定补足方案,明确实缴出资的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对未按时足额出资的非国资股东,由董事及时催缴,对宽限期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及时发起失权通知,避免国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完善非货币出资评估体系。联合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建立知识产权评估专家库,针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和流程,推行第三方机构交叉复核机制,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发现出资不实或贬值问题,依据新公司法规定,要求出资人补足出资或承担连带责任,维护公司资本完整和股东权益。同时,加强内部人才储备,培养既懂财务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提高对无形资产价值的判断能力,防范非货币资金出资不实风险。三是规范减资程序防范风险。建立简易减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定期监测公司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实施简易减资时,严格按照新公司法规定程序操作,提前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其同意,确保减资行为合法合规,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债务违约风险。同时,加强对资本公积金补亏的审计监督,由专业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查,防止因财务数据失真导致的决策失误。
主体责任强化方面,一是加强外部董事队伍建设。国资部门牵头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广泛吸纳具有丰富行业经验、专业管理知识的人才,探索独立董事制度,定期组织专业培训和法律知识讲座,邀请行业专家和法律实务人士进行授课,增强履职能力和法律意识。同时合理控制外部董事兼任公司数量,确保其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职,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二是优化董事会决策机制。董事会内部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董事会会议及专业委员会会议,鼓励董事充分发表意见,形成决策合力。完善董事会决策程序,细化公司各项重大决策的程序和标准,要求董监高在决策过程中严格遵循程序,充分论证和评估风险,减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经营决策的过度干预,确保决策科学合理,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三是完善履职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董监高履职评价机制,推行履职容错清单制度,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职务任免等挂钩,激励董监高人员勤勉尽责、积极作为,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股东合法权益。建立违规决策终身追责制度,对因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董监高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形成有效震慑。
合规管理方面,一是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全面梳理和修订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确保制度规定与法律要求无缝对接,加强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系统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消除管理漏洞,实现合规管理全覆盖,保障企业运营合法合规。同时,强化法律培训,定期开展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强化全员合规意识,营造合规经营氛围。二是规范关联交易。严格规范国企关联交易行为,确保交易价格公允、条件公平,遵循市场规律和商业原则,建立健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交易透明度,接受各方监督,降低风险。同时,对现有国企间关联交易进行梳理,排查法人人格否定风险,防范责任连带和风险传导。三是强化内外部监督。内部审计、纪检部门定期对国企制度更新和合规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法律适用和衔接应用落实到位,维护企业良好运营秩序。同时,积极配合国资监管、审计、巡察等外部监督力量的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对发现的违规关联交易问题,积极整改落实,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维护企业合法形象和市场秩序。
(于松涛为威海市国资委主任,袁宏胜为威海市国资委外部董事,王娇蛟工作单位为威海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