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针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导致亡人事故高发的问题,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次修正稿)》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取消首次警告,罚款20元。再次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罚款50元。
如果驾驶人出现骑车打电话、玩手机、不戴头盔的行为,初次违反,由交管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为了确保电动车挂牌工作的有序推进,淄川公安分局东坪派出所实行上门服务、预约服务、“摆摊”服务等举措,为山区群众解“难题”。